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青岛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贯彻《行政许可法》高效便民原则,结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以下简称许可)工作实际,经商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决定在许可延续审查中实行书面审查方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的条件
申请许可延续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一)单位未申请增加许可专业(产品);
(二)许可持证期间,历次监督检查(含年度检查)结论都合格;
(三)许可持证期间,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泄密事件、安全生产事故;
(四)许可持证期间,未发生改制重组、科研生产场所变化、关键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或已办理完成相关许可内容变更手续;
(五)许可持证期间,未被军队和政府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单位名单;
(六)原则上申请专业不涉及核、武器弹药以及军工危化品等专业。
二、书面审查的确认程序
(一)申请许可延续单位应当根据书面审查条件进行自评,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以下简称《延续申请书》)和经法人代表签署的书面审查确认单(格式见附件1);
(二)申请许可延续单位将《延续申请书》和书面审查确认单,分别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
(三)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延续申请书》和书面审查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确定是否采取书面审查;
(四)确定采取书面审查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国防工业审计中心)开展。
三、书面审查的组织与要求
(一)采取书面审查的,审查组织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二)书面审查采用会议审查,审查组织部门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库中选定专家组成审查组,成员包括组长、质量、财务和专业专家。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协调有关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分管装备机构的合同监管部门,确定参加会议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
(三)会议审查中,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及附件原件供专家审阅,现场介绍单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情况,并对专家组的质询进行答复,审查组织部门根据会议情况认为确需现场审查的,调整至现场审查;
(四)专家组依据审查情况填写书面审查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建议;
(五)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在书面审查情况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六)书面审查完成后,审查组织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审查意见的申请材料汇编成册,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及主管单位(部门)要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许可持证单位,指导其开展许可延续工作;审查组织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许可延续书面审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国防科工局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许可审查终止的,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防科工局关于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审查中试行书面审查方式的通知》(科工管〔2012〕183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附件: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面审查确认单.docx
国家国防科工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