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级:公开
文件编号 |
DIAC-J-03 |
版 本 号 |
2024 |
实施日期 |
2024-10-15 |
国防工业认可委员会申诉委员会
工作规则
(试行)
国防工业认可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发布
国防工业认可委员会申诉委员会
工作规则
000011 总则
000011.1 为确保国防工业认可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国防工业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认可委”,英文缩写为:DIAC)依据《国防工业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000011.2 国防认可委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全体委员会”)授权申诉委员会负责认可申诉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本规则阐述了申诉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基本运行规则,是其履行职责和开展申诉处理工作的基本规范文件。
000012 组成
000012.1 申诉委员会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批准,每届任期4年,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需要时,可设副主任。
000012.2 申诉委员会的组成需要考虑认可活动的相关方人员。申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了解认可工作,并且不得是专门委员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聘用人员,也不得是合格评定机构的人员。
000012.3 申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需要增补与调整时,应符合以上规定进行增补或调整。
000013 委员的资格
000013.1 申诉委员会的委员应熟悉相关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和认可程序,并具有较丰富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具备一定的分析、判断和评价能力。
000013.2 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各项资格条件:
a)具有职业道德,即公正、诚实、忠诚、保守秘密和谨慎;
b)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c)具有5年以上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合格评定或法律事务相关工作经历。
000014 职责
000014.1 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涉及下列事项的认可申诉:
a)拒绝接受申请;
b)拒绝继续进行评审;
c)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d)变更认可范围;
e)不予认可,暂停或撤销认可;
f)阻碍获得认可的任何其他措施。
000014.2 申诉委员会执行全体委员会有关决议,并向全体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国防认可委组织的有关活动。
000015 程序
000015.1 申诉委员会会议
000015.1.1 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委员负责召集相关会议,协调工作,并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000015.1.2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其决议应超过参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000015.1.3 全体委员会的执行秘书负责申诉委员会各类会议组织协调工作。
000015.2 申诉处理
000015.2.1 申诉委员会调查和处理申诉的依据是国防认可委的认可规范和相应程序。
000015.2.2 全体委员会的执行秘书收到认可申诉并经初步审查后,提交申诉委员会。由申诉委员会进行有效性审查后,将受理情况通知到申诉人。
000015.2.3 申诉委员会主任根据申诉内容,组织与申诉对象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研究或组成工作组调查。指定的调查工作组成员应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防认可委的认可规范等要求。调查工作组对申诉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000015.2.4 申诉人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申诉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听证会会议。当出席会议的申诉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或不少于5名时,方可召开会议。
000015.2.5 申诉委员会主任从申诉委员会中选择至少5名与申诉事宜无利害关系的成员组成裁定小组,并指定其中1名成员为组长。裁定应当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当裁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定应当按照裁定小组组长的意见做出。如果自申诉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无法达到召开会议最低人数的,可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
000015.2.6 申诉委员会委员及其指定的申诉调查工作组成员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参与对该申诉事项的调查与决定。
000016 附则
000016.1 本规则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000016.2 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
000016.3 本规则由国防认可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