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级:公开
文件编号 |
DIAC-J-01 |
版 本 号 |
2024 |
实施日期 |
2024-10-15 |
国防工业认可委员会章程
(试行)
国防工业认可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发布
国防工业认可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防工业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认可委”)是根据《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经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批准成立,在国防科技工业范围内从事认证机构、实验室等合格评定机构(以下简称“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评价活动的权威机构,负责合格评定机构国防科技工业认可体系运行,英文名称为:Defense Industry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英文缩写为:DIAC)。
第二条 国防认可委的宗旨是:在国防科技工业范围内,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加强建设;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和专业的能力,有效地为国防科技工业提供服务。
第三条 国防认可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等开展认可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国防认可委确保认可工作的公正性,并对作出的认可决定负责。
第四条 国防认可委对在合格评定机构认可活动中获得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除认可公告等规定的公开信息外,未经相应合格评定机构的书面同意,不向其他单位和人员透露,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条 国防认可委接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监督管理,认可活动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国防认可委的任务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标准、规范等,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防科技工业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二)对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国防认可委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培训,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
(五)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方提供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
(六)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内外活动,与国家认可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九)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防认可委的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包括实验室评定专门委员会、认证机构评定专门委员会等,根据需要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全体委员会由与认可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服务对象、合格评定使用方和相关的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方面代表组成。全体委员会的构成符合利益均衡的原则,任何一方均不占支配地位。
全体委员会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批准,每届任期4年,全体委员会组成包括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执行秘书若干名。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批准,每届任期4年,执行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执行秘书等组成。全体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为执行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为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批准,每届任期4年,申诉委员会组成包括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批准,每届任期4年,专门委员会组成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批准,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是专门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依托单位作为认可活动的法律实体。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秘书若干名,由其依托单位委派。
组织机构图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是国防认可委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国防科技工业认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全面负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国防认可委章程;
(二)批准发布国防认可委的方针、政策、规则和准则等重要认可文件;
(三)监督国防认可委方针、政策、规则和准则等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认可工作的财务状况;
(五)决定认可资格;
(六)监督与外部机构签订协议;
(七)授权执行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其秘书处负责开展相关的活动;
(八)决定国防认可委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通常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且各相关方均有委员出席,其决议须有超过参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履行全体委员会授予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议、批准、发布相应认可领域的认可规则、准则、指南和方案等文件,对相应认可规则、准则、指南和方案等文件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二)根据认可规则和准则等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注销认可资格决定的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
(四)向全体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对认可申诉组织进行调查,并作出认可申诉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执行秘书负责国防认可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并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备案认可规则、准则、指南和方案等认可工作文件;
(三)将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认可资格决定的建议提交执行委员会审批;
(四)受理认可申诉,处理认可投诉;
(五)向国防认可委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反馈有关合格评定结果的信息;
(六)开展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在授权领域内开展认可的日常工作,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编制相应认可领域的认可规则、准则、指南和方案等认可工作文件;
三、制订和实施内部管理体系文件;
四、签订与外部机构的协议;
五、受理认可申请,组织认可评审,实施认可后续监督;
六、向专门委员会提交评定结论的意见;
七、向专门委员会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反馈有关合格评定结果的信息;
八、开展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委员拥有与其工作相关的知情权、建议权、投票权。委员应遵守国防认可委相关规则的要求,履行其职责义务,主动回避与其工作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接受国防认可委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换届程序与初始产生的程序相同。在任期内,委员因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义务,应予以调整变更,换届时予以确认。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国防认可委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来源于认可及相关活动的收费和政府的资助。国防认可委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国防认可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