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简称国防知识产权)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防安全的基石。世界上的军事强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无不重视对国防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尤其是保密制度。国防知识产权具有高新技术领域分布密集、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不仅对国防和军队建设有重要作用,而且解密后的国防知识产权在民用领域仍处在领先水平,能够带动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工业的升级改造,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许多国家对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都有一套层次分明、互相协调监督管理到位的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及队伍。例如:美国在国防部门和军队系统的法律部门下设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保密管理事项健全,措施具体;英国和印度在国防部门设立了专门机构;俄罗斯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代表国家管理和经营国防知识产权。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推广应用起步较晚,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巨大的经济效益,如运载火箭、民用卫星定位系统、核电站等。但是,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法规不完善,尤其是国防知识产权定密解密法律滞后;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才尤其是具有权威性的专家队伍缺乏,制约了国防知识产权的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因此,我国应当借鉴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在军队各军兵种和各军工集团公司专门设置管理机构(研制单位要有管理部门),组建由科技、保密、法律、经贸、管理等专业人才组成的专家队伍。
健全申报审批机制
国防知识产权的推广应用,是一项政治敏感、政策性强、风险性大的工作,涉及国家政策、法律、科技、经贸、管理等诸多方面。既要研究分析某项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后给国家利益和国防安全造成的损害,又要研究分析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权衡利弊,做出决策。因此,健全国防知识产权推广应用的申报审批制度,是在做好保密工作前提下,推进国防知识产权推广应用的前提条件之一。由于国防知识产权持有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对某项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往往站在本单位或局部利益条件下考虑,而国家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能站在国家和全局利益的高度去权衡。因此,基层单位或上级单位对某项国防知识产权有推广应用意向时,必须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严格实行评审机制
基于国防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工作的政策性强,风险性大,所涉及的法律、科技、经贸、管理等专业知识面宽的特点,为保证推广应用项目及时、准确,不出现失误,做到对需要严加保密的项目坚决保护,对不需要保密或可以转移应用和合作交流的项目及时放开,大力推进推广应用工作开展,必须严格实行申报、审核、审批评审制度。即:承办单位推广应用项目申报前,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科技委专家和保密工作人员进行评审。评审事项包括:推广应用项目保密性、应用价值、产生的效益和采取措施,经评审认为符合推广应用条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军工集团公司亦可以采取同样的方法进行审核确认;国家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按照专业分工进行审查,保密作为首要审查条件。
完善保密协调机制
国防知识产权大部分属于国家秘密保护范畴。因此,国防知识产权在保密制度允许前提下,其推广应用是否安全、顺利、有效地开展,完善保密协调机制十分重要。
军转军用技术成果选择的合作单位是否具有相应保密资格,其合同文本中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是否可操作,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与保密工作机构协商或提交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军转民用技术成果在保密期限内是否能进行密级解除,应当经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决定;民转军用技术成果的保密协议和监督检查,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制定并实施;军品进出口项目,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参与对保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管、检查、协调、指导和管理;对外军事技术合作项目,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参与对合同条款中保密协议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等。(作者单位:北京空间机电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