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的《2012财年国防授权法》修正案规定,一切归中国政府所有或隶属于中国政府的企业,都被禁止向美国提供国防用品。按此规定,受影响的公司包括“任何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控股、领导、授权运营或下属的商业公司,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工业基地下属的实体所有或控股的商业公司”。这是美国对我国的又一新限制、新门槛。
同时,有关众议员还发表声明指出:“由于中国在国防和航空工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确保美国的国家安全得到保护以及这些领域的熟练技术岗位和相关技术不被外包到海外,可谓至关重要。”并进一步解释说,这一措施“将有助于捍卫美国的利益,它不仅有利于我们的国家安全,而且有利于康涅狄格州乃至国家的改革创新、增加就业岗位,以及长期经济增长,这将使美国能够保持全球竞争力”。察其言,究其本,这一禁令无非一是确保美国的国家安全,二是保持美国的科技和产业竞争力。
但同时,该修正案也留了口子:“如果某种商品或服务对国防部的需求极为重要,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那么这一措施允许国防部长放弃在采购上的限制,并在放弃这一禁令前15日向国会提交一份解释原因的报告”。但目前从我国相关领域的竞争力而言,这个“口子”意义不大。
上述禁令是美国对华限制政策的延续,从长期以来对向我出口高技术的限制,到前几年中石油收购美国有关石油公司的中途退出,再到这次禁止中国国有企业参与美国国防竞标,美国多次挥舞“国家安全”的大棒,对我进行限制、压制、遏制。
美国这一做法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中国目前正在进行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谈判,但目前还未加入,因此还难以运用GPA条款进行反制。进而言之,即使中国加入GPA,还要看开放清单中是否包括了与国防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若不包括,则仍难以启用GPA的相关措施。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参与美国国防合同的竞争力还有限,因此这一事件当前尚不对我构成重大影响。但从中长期看,其影响将逐步显现加大。再考虑到美国的示范效应,不排除其它西方国家也采取类似措施。因此,必须高度关注其趋势,研究对策,尤其是在扩大军工技术和武器装备产品出口方面。
对美国而言,其影响也是双面的:虽然有利于维护美国国内企业,也能够起到一定的防范和限制的作用,但同时也失去了获得“价廉物美”产品的机会,并不一定是“赚钱生意”。
反面教材也值得“学习”。通过这个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其一,我们在加入GPA谈判等事务中,也要打好“国家安全”这张牌;其二,随着我国科技和产业竞争力的不断增强,国有企业、军工企业必须更好的在全球化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其三,也是最关键的,我们要大力推进自主创新,不仅以全球化的竞争力参与到国际市场中去,另一方面,还要减少对国外的依赖,把重要领域的发展建立在主要依靠自己力量的基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