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立法列入规划
发布日期: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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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核安全立法已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预示着我国有望尽快启动核安全法的立法工作。核安全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产业发展的生命线,尤其在2011年日本“3·11”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核安全更引起全世界高度关注,而我国核安全法的严重缺失也开始成为热点行业问题。
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关于原子能的法律只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尚无一部统领核活动的上位法。此外,涉及核能利用与核安全的法规及指导性文件主要有:《核材料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
但反观国外,包括美国、俄罗斯在内的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有原子能法和与核安全相关的法律。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本已于1月23日出台了具有强制性质的新版核安全草案,新法案对电力公司提出了更加严苛的安全生产要求。日本这一新举措将为我国制定相关法律提供相应的借鉴。
尽管目前我国在运核电机组运行状态良好,核电企业对核安全问题也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是仍然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预警机制。据此专家认为,我国应吸取东京电力在福岛核泄漏事故中应急不充分的教训,在核安全立法中,落实核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和核电公司的法律责任。
同时,专家指出,立法内容中还需进一步提高核安全标准,在相关法律方面进一步提高核电站的设防标准,特别是针对极端自然灾害的设防标准。此外,有业内人士还呼吁,立法中要明确核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保证公众的参与权,如有隐瞒应追究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