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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颖委员:调整矿业权排他性
发布日期:2016-03-17 信息来源:中国核工业报

  同一区域内只设置1个探矿权,这一法律规定对保护探矿权人的权益、维护勘查秩序是必要的。然而,在矿产资源重叠的客观情况下,特别是涉及到国家战略性矿产,如铀矿,这种矿业权的排他性就不太切合实际,不利于我国放射性铀资源的勘查开发,甚至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为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核地研院院长李子颖呼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矿业权叠置管理办法》,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修改期间的多种矿产资源重叠区矿业权的问题,促进矿业健康、绿色发展”。

  解决铀矿矿业权难题迫在眉睫

  我国的沉积盆地,油气、煤炭(含煤层气)和铀矿等多种矿产资源空间叠置较普遍。而现有的矿政管理政策规定中,铀矿勘查区块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面积很小,勘查许可有效期最短,沉积盆地被油气和煤炭的矿业权大范围覆盖。

  “这导致了铀矿矿业权获取难度大,严重制约了铀矿勘查开发和环境保护。”李子颖认为,我国核工业的发展对铀资源提出了重大需求,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扩大天然铀储备规模。然而,大量铀矿勘查钻探工作量不能部署在成矿最有利的地段,一些具有重要找矿线索的地区无法查证,一批新发现铀矿产地无法开展后续勘查,铀矿找矿效率大幅下降。新疆、内蒙古等地多个矿床后续开发难度大,开采规模受限制,甚至由于不慎遭到破坏,对当地环境可能造成污染。

  因此,李子颖认为,解决铀矿矿业权登记难题,明确科学合理的多种矿产资源开发时序,保护铀矿资源和生态环境已经迫在眉睫。

  重叠设立矿业权具备可行性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法》还没有规定允许重叠设立矿业权,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解决矿业权重叠问题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通过政府协调,中核集团获取了鄂尔多斯地区皂火壕特大型铀矿床的采矿权,建立了“先铀后煤”的多能源资源开发时序。

  “这证明了在我国重叠设立矿业权是完全可行的。”李子颖建议,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禀赋特征,借鉴国内外矿业权管理的先进经验,尽快出台《矿业权叠置管理办法》。在地质条件和勘查、开发技术允许的情况下,允许同一矿区针对不同矿种重叠设立矿业权,特别是铀矿矿业权;在多种矿产资源重叠区,以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为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时序。

  “总之,《矿业权重叠管理办法》的制定,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原则,通过施行和逐步完善,为《矿产资源法》修改提供案例和支撑。”李子颖表示。

  此外,李子颖还关注核医学,提出完善放射性药物相关政策法规促进核医学普及与提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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