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三级管理体系,即国家核应急组织、核设施所在省(区、市)核应急组织、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组织。
1.国家核应急组织。
(1)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由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家国防科工局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核应急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为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主任委员单位,国防科工局、民政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总参作战部为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由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同志担任。
(2)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是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全国核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设在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设立专门司局(核应急安全司)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省核应急组织。
有关省设立省核应急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市县、核设施营运单位及军队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省行政辖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设立省核应急办公室,承担省核应急委的日常工作。设立省核应急委专家咨询组,提供决策咨询。
3.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组织。
核设施营运单位设立核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场内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配合和协助省核应急委做好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负责领导协调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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