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防科工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加强国防科工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成反腐倡廉合力,结合国防科工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共国防科工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和中央纪委驻国防科工局纪检组(以下简称驻局纪检组)本着分工明确、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的原则,建立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规定的各自职责依法依纪开展工作。
  第二条  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局领导班子)对国防科工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组书记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局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局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并充分发挥协助局领导班子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的职能作用,推动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一)年初,召开国防科工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并部署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年中,指导检查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情况,以及年度部署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年底,全面检查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情况,以及年度部署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根据驻局纪检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局管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其他有效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五条  局党组书记和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时,应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党组书记年初组织研究一次本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工作进行责任分解,代表局党组在国防科工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做工作报告;年中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并组织研究检查情况;年底指导检查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在年初与分管部门(单位)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年中检查一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年底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并结合干部年度考核情况,对分管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廉政专题谈话;给分管部门(单位)的党员干部讲一次党课;参加分管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活动,认真听取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加强监督和指导。
   局党组书记和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活动时,按照要求在规定范围内,通报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情况。
  第六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局协助局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国防科工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协助配合和督促检查: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部署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协助配合局领导班子结合国防科工局的实际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推动年度工作任务的分解和落实。
  (二)国防科工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后,督促检查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反腐倡廉任务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其他有效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条  局领导班子在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及时向驻局纪检组通报,并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履行“三定”规定,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情况。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国防科工局惩防腐败体系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五)国防科技和行政经费的预算以及重大项目立项、大额资金使用及监管、审计的情况。
  (六)建立健全干部管理与监督制度,以及重要干部的推荐、考核、任免、奖惩的情况。
  (七)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的情况。
  (八)事关全局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党风政风和干部作风建设情况。
  (九)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重大问题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通报研究的情况。
  第八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局在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向局领导班子通报,并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及相应贯彻落实意见。
  (二)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同志对国防科工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及有关情况。
  (三)协助局领导班子加强组织协调,促进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各项任务落实与完成的情况。
  (四)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的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管理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调研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规定应向局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的查办案件情况,重要案件的查处结果及对涉案人员处理的意见,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的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建议。
  (七) 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开展专项检查和巡视工作的情况。
  (八)驻局纪检组监察局人员廉政勤政以及干部培训、交流、考核、任免和奖惩情况。
  (九)驻局纪检组监察局工作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要通报研究的情况。
  第九条  通报联系的方式与组织落实:
  (一)会议通报。结合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党组专题会、局务会、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专题工作会等会议,互相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文件通报。传递工作中形成的、含有应当通报事项的往来文件。
  (三)个别通报。根据工作需要,局领导班子成员与驻局纪检组领导同志,采取个别谈话交流的方式进行工作通报。
  (四)专项通报。对具体工作和具体部门(单位)中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局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同志、驻局纪检组领导同志,责成有关人员主动联系,及时进行通报。
  对于商定的工作内容,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并适时通报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十条  驻局纪检组组长要认真落实与局领导班子成员交换意见的规定,了解和掌握局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组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