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加强国防科工局巡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科工局党组实行巡视制度,对国防科工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国防科工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在国防科工局党组领导下,坚持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巡视工作主要是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决议以及国防科工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履行职能职责情况;
  (七)局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派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岗位调整以及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国防科工局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局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驻局纪检组组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驻局监察局和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财务与审计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驻局纪检组监察局。
  办公室主任由驻局监察局局长兼任,其他成员由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财务与审计司各派一名处级干部组成。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中央和国防科工局党组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并报局党组审定,审议巡视工作规章制度;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审定巡视工作报告;
  (四)向局党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六)提议或者决定召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
  (二)承担并完成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任务分工;
  (三)巡视期间,选派人员参加巡视组工作;
  (四)参与起草巡视工作报告;
  (五)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做好巡视工作成果运用和相关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承担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拟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组建年度巡视组,组织实施年度巡视工作;
  (四)组织起草巡视工作报告,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巡视工作情况;
  (五)根据局党组会议精神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负责组织向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意见,督促检查被巡视单位进行整改的情况;
  (六)负责对巡视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巡视组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
  (三)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报局党组审定。巡视工作列入国防科工局机关年度工作要点。
  第十四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程序和方式:
  (一)根据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以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巡视时间安排,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个月发出巡视通知,要求被巡视单位做好相关准备,自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之日起,巡视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巡视组在被巡视单位组织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或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介绍巡视目的、任务、工作程序和方式并提出要求;
  (三)听取被巡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人事、财务、业务开展等方面的专题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及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改进的措施。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交巡视组;
  (四)巡视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五)巡视组可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六)巡视组可根据需要在被巡视单位进行问卷调查和民主测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七)巡视组可以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向被巡视单位负责党委(党支部)、纪检监察、人事、财务等方面工作的负责人了解情况;
  (八)视情况召开干部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
  (九)调阅、复制有关党委(党支部)和行政会议记录、纪要,以及有关纪检监察、人事、财务、业务开展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五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二)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按照要求整理个别谈话、会议记录等巡视工作材料,经巡视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巡视工作报告,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巡视工作报告包括:巡视工作总体情况,被巡视单位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评价意见汇总、被巡视单位干部群众对国防科工局工作的意见建议汇总,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等。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巡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局党组报告。
  第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审定巡视工作报告,并形成对被巡视单位的书面改进要求。
  根据局党组的决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向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可视情况,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向局党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巡视组可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二十二条  巡视工作形成的资料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党组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被巡视单位干部群众应当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字资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整改的;
  (四)有其他干扰、阻挠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巡视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牟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巡视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巡视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结合对驻外干部的考核工作,开展对驻外机构干部的巡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