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工局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局机关处长以上领导干部、局属中心领导班子成员、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因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在履行国防科技工业局“三定”规定的有关职责时存在失职,对军工核心能力建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因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引发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五)因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报局党组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中央组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驻局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依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驻局纪检组监察局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局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人事司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局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三)局党组根据驻局纪检组监察局或者人事司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局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人事司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局党组责成有关部门组成临时工作组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提出问责建议,应同时向局党组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局党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局党组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需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做出问责决定后,应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局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及时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人事司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将执行情况报告局党组,同时向驻局纪检组监察局通报。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局党组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国防科工局管理的社团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