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工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国防科工局机关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廉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是国防科工局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具体措施,是局机关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基本依据,是推进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廉洁从政的原则;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责任制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切实执行。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立足教育,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同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国防科工局中心工作相结合,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制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党组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责任范围

1、局党组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总责。

2、局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目标,部署工作任务,领导组织实施。

2、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经常指导主管(或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3、履行监督职责,对局机关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加强对局机关纪检工作的领导,支持机关纪检机关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七条 国防科工局机关各部门党政领导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一)责任范围

1、局机关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2、局机关部门副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将任务责任分解到人,报局机关纪委备案。抓好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2、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处理好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做到业务工作与廉政建设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制定本部门在业务工作决策、资金审批、干部任免等方面的民主决策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人、财、物等重点部位的管理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4、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查找本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抓好落实。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一)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期如实做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个人收入申报”工作。

(二)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带头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三)积极支持有关部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支持和协助组织查处党员和干部违纪问题,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九条 国防科工局有关部门除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外,还应该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分工及主要责任是:

(一)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督促局机关各支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落实。会同组局制定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计划和措施,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监督检查,查办机关违法违纪案件。

(二)综合司负责管理、压缩会议,监督、整顿会风,严格控制庆典活动;负责通讯工具的登记、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的登记和处理工作。

(三)财务与审计司负责指导局机关建立完善财务制度,并对局机关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军贸与外事司负责出国团组管理和审核,监督执行《国防科工局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五)人事司负责监督检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负责受理处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干部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其它需要由机关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完成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由组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各部门要每年组织一至二次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自查,自查结果报主管局领导和机关党委、组局。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干部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作为年度年度考核述职报告和民主测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定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 机关党委会牵头组织对机关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积极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领导干部要给与表扬和奖励;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与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本部门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本部门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示、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八)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精神,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组织实施。处分认定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机关纪委会议审定,报国防科工局党组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局机关各部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