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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 07-03
 

  按照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省核应急办、核电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所属集团公司(院)报告、通报有关核事故及核应急响应情况。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核事故信息发布办法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另行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后实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应急信息通报按照粤港核应急通报机制办理;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核应急信息通报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相关成员单位办理;涉及台湾地区的核应急信息通报按照《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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