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应急工作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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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应急工作的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2013- 07-0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国家以行政法规和决定的形式明确:在国务院领导下,我国的核应急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防科工局牵头,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国务院和军队机关24个部(局)组成。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是全国核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苗圩部长担任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国防科工局、公安部、民政部、环境保护部、总参作战部为副主任委员单位。目前,我国有16个省(区、市)成立了省级核应急委员会及办公室;各核设施营运单位也都建立了相应的核应急组织。必要时,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核工程与核技术、核安全、辐射监测、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医学、气象学、海洋学、危机管理、公共宣传等方面专家组成,为国家核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以及核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设立联络员组,由成员单位司(师)、处(团)级和核设施营运单位所属集团公司(院)负责同志组成,承担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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