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对外开放涉密场所、部位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事项审批。
子项名称:对外开放涉密场所、部位审批。
审批类别:正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
项目编码:48014-7。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3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扩大开放范围。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理由充分;
2.防范措施满足安全保密实际需求。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理由不充分,开放涉密场所、部位的必要性不足;
2.进入拟开放场所、部位途经其他涉密区域,且不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安全保密隐患。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机要交换、窗口报送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机要交换: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
2.现场接收: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现场勘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关于同意XX单位对外开放涉密场所、部位的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机要交换或现场领取等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审批结果提出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2.对审批过程、流程提出质疑。
(二)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守国家秘密。
2.保证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客观。
3.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88581000。
(二)现场咨询: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
(三)信函咨询: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编,100048。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010)88581502。
(二)电子邮件投诉:xzsp@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00至5:00;
(三)乘车路线:乘坐10、92、121、603、612、运通106路公交车在航天桥东站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