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军品出口许可经营权和经营范围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军品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规定。”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军工国有企业或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指定和认可的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组织机构健全,规范运作,依法经营;
2.能够自觉服从服务于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将国家整体利益置于商业利益之上。
3.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总体发展布局和军贸经营体制机制改革方向;
4.能够严格执行军品出口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军贸秩序,接受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5.具备稳定武器装备货源供应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具备国际化经营能力;
6.军贸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许可:
1.近三年有违规出口不良记录的;
2.近三年公司信誉有不良记录的。
八、禁止性要求
详见“七、申请条件”。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单位通过机要交换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机要交换:国防科工局。
2.现场接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一)新办
一般程序:
由国防科工局商军委装备发展部审批,以两家名义出具批复文件。
1.国防科工局军贸与外事司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与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会商。
2.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国防科工局军贸与外事司起草准予授予/不予授予军品出口经营权和经营范围的批复,报局领导审批。
3.国防科工局领导审批后,转军委装备发展部会签。双方领导签批后以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两家名义出具批复文件。
(二)补证。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不详实、不准确等问题的,要求申报单位修改完善,申请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报告。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者存在的争议,组织相关部门协商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经营权和经营范围调整或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管理部门按照经营权和经营范围审批权限和有关程序,调整或者撤消批复同意的经营权和经营范围:
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布局调整和军贸经营体制机制改革;
未遵守我国和目标市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未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军控与防扩散公约、条约及有关国际承诺,未认真履行国际军控与防扩散义务;
未遵守我国军品出口审批管理程序,未严格履行军品出口各项报批和备案手续;
未接受和服从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的指导与协调,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时,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
未依法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严重违反《军品出口行为自律守则》;
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消的情况。
十三、办结时限
审批管理部门受理军品出口经营权和经营范围的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文件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交换方式送达申请单位。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配合主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根据主管机关要求补充申报材料。
十八、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88581374、(010)88581371(不得涉密)。
(二)现场咨询:国防科工局政务大厅或军贸与外事司。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010)88581502。
(二)电子邮件投诉:law@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乘车路线:10、92、121、603、612、运通106。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