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附件第736项,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二)《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通用要求》(局综技〔2010〕116号附件2)。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根据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机构布局和实际需求确定。
七、申请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遵守国家和国防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能力和保证执行被许可任务公正、准确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具有国防最高计量特性或区域最高计量特性的计量标准器具及服务对象;
具有与所申请计量检定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设备和设施;
管理体系应满足《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JB15481)。
八、禁止性要求
在计量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不符合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机构布局要求的;
建立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需求不明确,或建立该机构后仍不能满足所提出的需求;
按照《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通用要求》审查,未达到合格标准。
九、申请材料目录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复查申请书》,纸质2份,电子版1份;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保密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密审查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计量标准器具证书或能证明计量器具最高计量学特性的证明材料,每项计量标准提供1份;
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证书或按GJB9001B编写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机要交换:国防科工局科技与质量司;
2.现场接收:国防科工局科技与质量司。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建立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机构布局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单位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向申请单位发《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组织专家评审,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评审标准为《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通用要求》(局综技〔2010〕116号附件2)。评审结束后,专家组应就评审结果向国防科工局科技与质量司提交评审报告。
国防科工局科技与质量司在5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或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通过审批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未通过审批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复查程序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每三年复查一次。
被许可的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交复查申请,不提交复查申请的,其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资质自动撤销。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复查程序与建立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审查程序相同。
复查不合格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撤销其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资质。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撤销其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资质。
十二、办理方式
集中办理,具体时间见当年办理通知。
十三、办结时限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行政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自受理申请至专家组提交评审报告为专家评审时间,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文件印发后,以机要方式送达申请单位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公示相关材料、行政许可时限、行政许可结果等;
有权要求行政许可机关说明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理由;
投诉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公平、不公正的许可行为;
向相关许可机关咨询行政许可程序和要求;
工作时限期内向相关机关咨询行政许可进展;
对行政许可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法向许可机关申诉或申请复议等。
申请人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为专家组现场核查提供便利条件;
接受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八、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010-8858119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传真:010-8858150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10)88581305、(010)88581502。
电子邮件投诉:law@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乘车路线:乘10、92、121、603、612、运通106公共汽车航天桥东站。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联系方式:010-88581193
二十二、流程图
二十三、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
二十四、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单位名称填写错误
申请单位名称填写与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名称不一致,如:写为简称或代号。
计量标准器具一览表与要求不符
申请书中提供的计量标准器具目录一览表中包含了本单位建立的低一级计量标准,且未予说明。
提供的机构获得奖励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
提供的获奖资料中包含了军工集团公司颁发的技术奖或荣誉奖,要求提供省部级以上奖励。
提供的获得专利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
在专利资料中只提供了申请受理证明,应提供专利授权证明。
提供的制修订技术规范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
技术规范须为国际、国家、军队或国防军工计量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各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不符合许可条件。
二十五、常见问题解答
申请材料以何种方式提交?
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地方计量技术机构是否能申请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
可以。申请单位应建有省级以上计量标准,所建计量标准符合所在地区国防可以工业量值溯源的需求,这些机构应保存有一定数量的在所在区域具有最高计量特性的最高计量标准。
申请单位获得的哪些奖励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应提供近三年内获得的有关计量的省部级以上奖励,如:国防科技进步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政府颁发的奖励等。
已受理但尚未授权的专利是否符合条件?
不符合,申请单位应提交已获得授权的专利资料,如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未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单位能否申请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
可以,未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单位需提供GJB9001B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且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须覆盖计量工作过程。
担任机构负责人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科工技[2011]740号文,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负责人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机构负责人考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包括掌握国防计量法律法规、机构职责、时事政策、基础知识和业务管理等方面。
申请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