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工核设施)的退役阶段批准书申请、换证及补办。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6.《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8.《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核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9.《铀尾矿(渣)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0.《军工核设施核应急管理暂行规定》
四、受理机构
国家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国防科工局。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铀尾矿(渣)库营运单位,具体要求见《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满足申请人条件;
2.提交的申请材料满足要求;
3.经审核或审评,满足相关法规及管理要求。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满足申请人条件;
2.申请材料不满足要求;
3.经审核或审评,不满足相关法规及管理要求的;
4.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的总体要求:
(1)按照国防科工局提出的格式和内容编制;
(2)有总目录和和分卷目录;
(3)所有图纸和图表清晰;
(4)编写符合通用惯例,例外者在每卷中作出说明;
(5)对需改动的内容和数据,在原文件相应处做出标记,并用改动后的新页代替;
(6)同时提交书面送审文件和电子版文件。
(一)申请材料清单
(1)Ⅰ、Ⅱ和Ⅲ类军工核设施。

(2)Ⅳ类军工核设施
营运单位在设施退役前,参照《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附件7,填写安全分析报告表,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机要交换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机要接收:国家国防科工局。
2.现场接收:国家国防科工局八司。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原则上,应该按照审批次序依次开展审批工作。
(一)新办、延续和更换
按照“九、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选择相应的提交方式(详见“十、申请接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二)补证
选择相应的提交方式(详见“十、申请接收”),提交包含补办的证件信息的申请(单位正式发文)即可办理。
十三、审批时限
(一)材料初步审查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初审结果电话通知申请单位;
(二)自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给出书面批复;
(三)核安全审评无具体时限要求,视任务复杂程度及实际开展情况而定;
(四)办理过程中所需要的核安全审评、专家审评等,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以正式批复的形式向申请单位行文。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以批复或通知的形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交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配合主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根据主管机关要求补充申报材料。
十八、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88581454、(010)88581378、(010)88581390(不得涉密)。
(二)现场咨询:国家国防科工局八司。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88581110。
(二)电子邮件投诉:law@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邮政编码100048。
二十、办公时间和地址
(一)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三)乘车路线:乘10、92、121、612、686路公共汽车到航天桥东站。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不设公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