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服务指南
[ 发布时间:2026-10-29 ]   [ 字号: 大 中 小 ]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核电站实物保护系统验收合格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核安保制度,加强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网络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23年版)》第741项。

《核电站安全保卫规定》

《核电站实物保护系统验收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国家原子能机构。

五、决定机构

国家原子能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主要功能系统、集成系统、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内容建成,并办理交工手续。

2.入侵探测、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通讯、照明、电源等主要工艺设备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性测试认证标准要求,已安装并完成调试。

3.完成1个月以上的系统试运行,系统功能达到设计、使用要求。

4.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检验,第三方专业机构已出具工程检验报告。

5.营运单位组织完成系统自验收,并出具自验收报告。

6.所提的申请材料内容准确、完整清晰、真实有效。

7.实物保护系统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现场检查中提出的整改项已全部完成整改。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核电站实物保护系统验收申请书。

2.实物保护系统初步设计文件及重大变更文件。

3.实物保护系统试运行总结报告。

4.专业机构出具的实物保护系统检验报告。

5.实物保护系统自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单位可通过窗口报送、机要交换、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报送:国家原子能机构系统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2.信函接收:国家原子能机构系统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编,100048,联系电话:(010)88581556,88581190。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见附件1。

十一、办理方式

验收许可审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通知)制作与送达,属于一般程序。

十二、办结时限

90天。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国家原子能机构关于XXX(单位/工程)实物保护系统验收的批复。

(二)验收合格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单位,并通过现场领取、机要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通知及合格证)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核电站营运单位应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二)对所持有的核材料及运行的核设施负全面安全责任,应依法开展安全保卫工作,防范相关盗窃、破坏、擅自接触、非法转移或者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保障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接受管理和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核电站营运单位应依法履行如下的义务:

(一)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采用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二)制定本单位实物保护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三)对实物保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国防科工局二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电话咨询:(010)88581556、(010)8858119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88581110。

(二)信函投诉: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邮政编码10004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乘车路线:(航天桥东站)10路,92路,121路,612路,686路等。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4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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