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施严格管制,建立和运行国家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系统。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核材料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核材料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23年版)》第737项。
四、受理机构
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材料管制办公室(国家国防科工局二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国防科工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有法人资格,健全的核材料管理组织机构;
2.具有完善的核材料衡算及实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核材料分析测量、帐目与报告等衡算管理系统;
4.对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核材料的场所等,要求具有满足法规要求的实物保护措施。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单位可通过窗口报送、机要交换、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二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2.信函接收:国家国防科工局二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编,100048,联系电话:(010)88581556,88581190。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见附件2。
十一、办理方式
核材料许可审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通知)制作与送达,属于一般程序。
十二、办结时限
新证165天,换证75天,变更75天,注销75天。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颁/换发/注销XXX(单位)核材料许可证的通知。
(二)核材料许可证/核材料许可证注销通知。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单位,并通过现场领取、机要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通知及许可证)送达。
十六、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应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二)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安全责任,直至核材料安全责任合法转移为止。
(三)接受管理和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应依法履行如下的义务:
(一)制定本单位核材料衡算管理和实物保护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按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材料管制办公室的规定,上报核材料的转让、定期盘存和帐务衡算报告;
(三)对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人员和实物保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
(四)在核材料发生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事件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国家核材料管制办公室、以及上级领导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国防科工局二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电话咨询:(010)88581556、8858119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88581110。
(二)信函投诉: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乘车路线:(航天桥东站)10路,92路,121路,612路,686路等。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新取证自受理之日100个工作日后,换发、更改和注销自受理之日4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