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服务指南
[ 发布时间:2026-10-29 ]   [ 字号: 大 中 小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9项: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实施机关:国防科工委。

(二)《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条:“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经审查合格取得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民用航天发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2.申请的项目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已签署并发生效力的国际公约;

3.申请的项目不会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和财产构成无法补偿的危害;

4.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许可文件;

5.具备从事所申请项目的技术力量、经济实力及完善的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报项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间的保密协定。

2.项目申报单位一年内发生过重大泄密事件的。

3.项目申报单位两年内存在吊销民用航天发射许可证的。

4.项目申报单位与主管单位拒不执行国防科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在彻底整改前,国防科工局将不再受理其民用航天发射许可申报。

5.项目申报未申请取得该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

6.项目申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发射空间物体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机要交换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机要接收:国防科工局商业航天司。

2.现场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图1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申请审批办理基本流程图



图2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申请变更审批办理基本流程图

十一、办理方式

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提交有关文件材料(详见第八节),国防科工局按流程审批(详见第十节)。

十二、办结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重大事项协调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发射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报各单位,并通过机要方式将结果送达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取证。

十六、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2.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

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88589813、88581317(不得涉密)

(二)现场咨询:国防科工局商业航天司。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88581110。

(二)信函投诉: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邮政编码10004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乘车路线:交通路线:10、92、121、603、612、运通106。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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