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区域计量站)设置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附件第736项,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2.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局机关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局综技〔2017〕67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国防科工局。
六、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根据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机构布局和实际需求确定。
七、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和国防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能力和保证执行被许可任务公正、准确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具有国防最高计量特性或区域最高计量特性的计量标准器具及服务对象;
4.具有与所申请计量检定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设备和设施;
5.应按国家、国防或国家军用标准通过实验室管理体系认可;如未通过,应通过GJB9001C或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八、禁止性要求
1.在计量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2.不符合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机构布局要求的;
3.建立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需求不明确,或建立该机构后仍不能满足所提出的需求;
4.按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现场审查评分标准》(局综技〔2017〕67号)附件审查,未达到合格标准。
九、申请材料
1.《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复查申请书》,纸质2份,电子版1份;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3.保密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密审查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器具证书或能证明计量器具最高计量学特性的证明材料,每项计量标准提供1份;
5.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1份;如无实验室认可证书,提供按GJB9001C或GB/T19001编写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机要交换:国家国防科工局九司;
2.现场接收:国家国防科工局九司。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建立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机构布局要求。
3.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单位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向申请单位发《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组织专家评审,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评审标准为《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现场审查评分标准》(局综技〔2017〕67号附件)。评审结束后,专家组应就评审结果向国家国防科工局九司提交评审报告。
5.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复查程序与建立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审查程序相同,评审标准为《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现场评审评分标准》(科工技〔2016〕787号附件2)。
6.国家国防科工局九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或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7.对通过审批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未通过审批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复查程序。
1.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每三年复查一次。
2.被许可的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交复查申请,不提交复查申请的,其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资质自动撤销。
3.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复查程序与建立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审查程序相同。
4.复查不合格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撤销其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资质。
5.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撤销其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资质。
十二、办结时限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行政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自受理申请至专家组提交评审报告为专家评审时间,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文件印发后,以机要方式送达申请单位。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公示相关材料、行政许可时限、行政许可结果等;
2.有权要求行政许可机关说明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理由;
3.投诉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公平、不公正的许可行为;
4.向相关许可机关咨询行政许可程序和要求;
5工作时限期内向相关机关咨询行政许可进展;
6.对行政许可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法向许可机关申诉或申请复议等。
(二)申请人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2.为专家组现场核查提供便利条件;
3.接受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七、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010)88581160、8858104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10)88581305、88581110。
信函投诉: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乘车路线:乘10、92、121、603、612、运通106公共汽车航天桥东站。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联系方式:010-88581160。
二十一、流程图

二十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