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子项名称:延续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审批
三、办理依据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拟申请延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期限的,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四、受理机构
国家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国防科工局。
六、审批数量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国防科工局按照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要求,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意见,对第一类许可实行数量限制。实行数量限制的具体专业或者产品和限制数量另行规定。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符合以上条件,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1.未申请增加许可专业(产品);
2.在许可有效期内,历次监督检查(含年度检查)结论都合格;
3.在许可有效期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失泄密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最后一次监督检查后,未发生改制重组、科研生产场所搬迁、关键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
5.单位未进入破产程序,且固定资产净值及财务状况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规定标准。
6.在许可有效期内,能够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或书面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能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的。
2.未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的。
3.不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的。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异议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注:以上材料(含电子版光盘)同时报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1份。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机要交换或者直接送达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直接送达:
(1)部门名称:国家国防科工局六司三处;
(2)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1119房间。
2.机要接收:国家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注:1.图中“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是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其常设办事部门在国家国防科工局六司三处。
2.按照《国防科工局关于取消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初审)的通知》(科工管〔2021〕65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经商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初审),其许可申请直接提交国家国防科工局,按照第一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批程序予以办理。
3.时限规定:受理时限5日内,审查审批时限60日(不含专家现场审查时间)内,印发证时限10日内。
十一、办理方式
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具体如下:
1.申请许可延续的单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如符合书面审查条件的单位需提交书面审查确认单)提交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同时抄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
2.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对申请许可延续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申请专业(产品)类别征求国家国防科工局内业务主管司的意见,国家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3.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对申请许可延续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反馈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4.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反馈的意见确定是否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时限为5日内。
5.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告知申请单位。
6.对于符合许可受理条件的申请,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办统一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审查。
7.受委托单位组织专家组开展许可延续审查工作,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指派军事代表机构参与许可审查。审查结束后,受委托单位对《资料汇编》进行审核,提出许可发放建议,并将《资料汇编》和许可发放建议送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8.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对《资料汇编》和许可发放建议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形成《拟延续许可单位信息一览表》,送国家国防科工局业务主管司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征求意见。国家国防科工局业务主管司对各申请单位拟许可延续情况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办针对反馈意见,组织国家国防科工局业务主管司进行协调,同时协调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的意见,并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形成许可发放建议,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局领导审批。审查审批时限60日(不含专家现场审查时间)内。
9.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局领导审批意见印发许可证。印发证时限10日内。
十二、审批时限
在7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专家现场审查时间)。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过机要邮寄方式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寄达取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通知本辖区内的单位取证。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2.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
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国防科工局六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电话咨询:(010)88581069、88581650。
十八、许可目录查询方式
(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查询。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查询。
(三)各军工央企集团查询。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88581110。
(二)信函投诉: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邮政编码100048。
二十、办公时间和地址
(一)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三)乘车路线:乘10、92、121、612、686路公共汽车到航天桥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