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 发布时间:2026-10-29 ]   [ 字号: 大 中 小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审批类别:公开类

三、办理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

2.《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企业投资国防科技工业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22〕542号)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及说明(2018年版)》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补充目录》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及说明(2021年版)》

四、受理机构

国家国防科工局七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国防科工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

2.所投资项目是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二)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及说明(2018年版)》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补充目录》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机关为国家国防科工局。

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及说明(2021年版)》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机关为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八、申请材料

(一) 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机要交换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受

(一)接收方式

机要交换:国家国防科工局

(二)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1.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需要评估或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3.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评审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评审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4.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5.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当地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6.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评审、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7.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核准机关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十一、办理方式

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及其他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核准机关申报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由集团公司报送核准机关。非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申报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通过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转送核准机关。

十二、审批时限

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或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企业。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核准项目审批结果为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十五、结果送达

核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机要交换等方式将结果(核准文件或书面通知)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企业投资国防科技工业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22〕542号)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2.项目核准申请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收到国防科工局的核准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正式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收到国防科工局的核准意见以及延长期限的理由。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可收到咨询评估或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3.申请人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已核准项目变更申请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收到项目核准机关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4.申请人提交延期开工建设申请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收到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文件。

(二)依据《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企业投资国防科技工业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22〕542号)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企业投资建设国防科技工业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2.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3.除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企业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4.已核准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产品类别、生产纲领进行调整的;

(四)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涉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5.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同意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6.企业应当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核准或备案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应当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应当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十七、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八号国家国家国防科工局

电话咨询:国家国防科工局七司 (010)88581281、88581672

部分相关文件规定为涉密文件,具体内容请前往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青岛市国防科工办查阅。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88581110。

(二)信函投诉: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邮政编码10004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八号国家国防科工局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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