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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2016-03-17 10:01:26

  2005年4月13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199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成立由191个成员国专家组成的特设委员会,负责起草《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1998年,俄罗斯向特设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公约草稿。在该草稿的基础上,特设委员会经过7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在2005年4月初通过了《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草案,并于2007年7月7日生效。

  2005年4月13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The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of Acts of Nuclear Terrorism),这是联合国框架内的第13项反恐公约,对核恐怖犯罪行为的定义做出了界定,填补了现有反恐公约体系的空白,完善了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为各国预防和惩治核恐怖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约由序言和28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对“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核设施”等概念进行了界定;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核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开展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等司法合作,共同打击核恐怖主义犯罪;对以收缴等方式获得的放射性材料、核设施或者装置的保管、储存和归还作了规定;规定了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公约规定,核恐怖行为主要有3类:一是以危害人、财产和环境为目的,拥有放射性物质或核装置;二是出于同样目的,使用放射性物质、核装置或破坏核设施;三是为达到这些目的,威胁使用或企图拥有放射性物质和核装置。

  公约要求各国政府根据本公约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确保那些制造、参与、组织和策划核恐怖行为的个人能受到惩罚。对于涉嫌制造核恐怖行为的个人,各国政府必须予以起诉或将其引渡到别国受审。公约还要求各国为打击核恐怖行为加强情报交流,并加强对本国放射性物质的监管。

  根据公约,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由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法管辖,不在本公约管辖范围之内。公约明确指出,本公约不涉及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合法性的问题。该公约将在22个缔约国批准后正式生效。

  2005年9月,联合国在联大峰会开幕之际向各国开放对该公约的签署,中国、俄罗斯、美国等30多个国家成为第一批签署国。截至2009年12月,已经有63个国家批准、接受或者核准了这一公约。2010年8月,中国批准该公约。来源: 新华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管辖权。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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