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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应急国际合作与交流
发布时间:2016-01-27

 

中国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始终致力于同各国一道推动建立国际核安全应急体系,促进各国共享和平利用核能事业成果,坚定不移支持和推进核应急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在核应急领域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合作,与世界有关国家核应急领域合作与交流不断拓展。

积极加入相关国际公约。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国,高度重视融入国际核安全应急体系。自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以来,先后加入《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安全公约》《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在这些公约机制内,中国始终致力于同各国一道推动建立和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应急体系,充分发挥建设性作用。

积极履行核应急国际义务。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促进核能与核技术应用、加强核安全、加强核应急、实施保障监督等领域发挥主导作用。中国积极履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响应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大会提出的各项倡议。中国代表团出席了历次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的核应急主管当局会议和核安全公约履约大会,负责任地提交核应急、核安全履约国家报告。多次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的公约演习活动。推荐中国核应急领域的数百人次专家学者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开展的工作,为全球核应急领域合作献计献策。2014年5月中国加入“国际核应急响应与援助网络”,为国际社会核应急体系建设提供支持。

积极开展双边交流。自1984年以来,中国先后与巴西、阿根廷、英国、美国、韩国、俄罗斯、法国等30个国家签订双边核能合作协定,开展包括核应急在内的合作与交流。中国同美国合作在华建设核安保示范中心,将为地区乃至国际核安保技术交流合作提供平台。在中美和平利用核能协定框架下,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与美国能源部联合举办核应急医学救援培训班、核应急后果评价研讨班等多种培训活动。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框架内设立中俄核问题分委会机制,定期研讨交流核应急领域合作与交流事宜。中国与法国建立中法核能合作协调委员会机制,与韩国建立中韩核能合作联委会机制,定期开展相关活动。中国援助巴基斯坦建设核电站,在核应急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交流。

积极拓展多边合作。中国坚持合作共赢原则,与各国开展核应急领域合作与交流。中国国家领导人先后出席2010年华盛顿核安全峰会、2012年首尔核安全峰会、2014年海牙核安全峰会,呼吁国际社会加强核安全应急管理、提升核安全应急能力、增强各国人民对实现持久核安全、对核能事业造福人类的信心。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以各种形式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2014年7月在福建举办“严重核事故下核应急准备与响应”亚太地区培训班,为11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提供交流平台;2015年10月,在首次全球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大会上,中国与近90多个与会国家和10多个国际组织共同分享核应急准备与响应的成就,介绍中国核应急工作方针政策。中国通过亚洲核安全网络、亚洲核合作论坛、亚太地区核技术合作协定等机制,在地区合作交流中积极发挥作用。中国于2004年1月正式加入世界卫生组织辐射应急医学与救援网络。中国持续举办核应急领域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中日韩建立核事故及早通报框架和专家交流机制,定期开展相关领域合作与交流。

积极开展应对福岛核事故合作交流。中国是日本的近邻,对福岛事故尤为关切。第一时间启动核应急响应机制、开展本国应对工作的同时,切实履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国际义务,向日本政府表明愿提供辐射监测、医疗救护等援助。2011年5月,应日本政府邀请,中国组织专家代表团赴日本,就福岛核事故进行交流,提出处置意见建议。中国并选派权威专家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福岛核事故评估团,开展福岛核事故影响评估。福岛核事故后四年多来,中国政府机关、企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与国际组织进行合作,总结探讨后福岛时代核应急领域重大问题。这些活动,既有助于中国核应急工作持续改进,也有效促进了国际社会对日本福岛事故经验反馈。

积极响应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行动计划。福岛核事故后,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核安全行动计划》,为国际社会改进核应急工作提供借鉴。中国参考新的标准和理念,全面改进国家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充实增加国家核安全核应急监管力量和技术支持力量;全面检查所有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工作,按照新的标准完善应急措施;加强顶层设计,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健全核应急能力体系。中国坚持采用最先进的技术、执行最严格的标准,注重全面提升核应急管理,努力把核应急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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